天天关注:丢了身份证 进了“黑名单”
日前,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对一起盗用居民身份证的案件进行审理。法官审理认为,两名被告人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。据此,青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。
【资料图】
直到催债人员上门
才知自己竟“被贷款”
“你好,我们受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,前来跟你核实账单,进行贷款催收,希望你能配合一下我们的工作……”
看着眼前的贷款催收人员,青县的刘某一脸茫然。
仔细核实情况后,刘某才知道有人盗用了他的身份信息,在青县某通讯门市部购买了一部价值3499元的OPPO牌手机。购买手机的人当时自付款700元,总贷款金额2799元……催收人员找到刘某时,刘某名下的贷款早已经逾期,需还本息、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数千元。
民警查明真相
有人冒用身份证
刘某随即拿着催收人员提供的贷款办理资料和明细账单等前往银行,查询了他个人征信情况,发现自己已被列入“黑名单”。为了还自己公道,刘某选择了报警。青县警方经过侦查,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代某和赖某,并查清了案件事实。
原来,2016年年底,赖某的一个朋友在网吧里捡到了刘某的身份证,并将身份证给了赖某。此后,赖某多次使用刘某的身份证上网、住宿。过了一段时间,代某得知了此事,便与赖某商议用刘某的身份证在手机店办理贷款购买手机。就这样,两人贷款在青县购买了手机,并将手机售出。贷款逾期4年未还,导致刘某成了失信人员。
2023年3月7日,青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赖某、代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法官提醒:
发现证件被盗用应报警
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赖某、代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,情节严重。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。据此,青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: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3个月,缓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判处被告人代某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一审宣判后,两名被告人均没有上诉,现在判决已经生效。
法官说,使用虚假身份证件、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。每个人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,谨防丢失。如发现遗失的证件被他人盗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报案,以防止损失扩大。同时,法官警示广大群众,捡到他人身份证件时应送交相关部门,绝不能冒用、盗用,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通讯员 姚曼君 姚建德 记者 张楠)